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4:57:51

2012年土地估价师实务:市场比较法的适用条件

市场比较法的适用条件
市场比较法的应用基础是发达的不动产市场及丰富的交易案例资料,所以比较法仅适用于市场比较稳定有大量交易案例的地区,并且交易案例与待估地块应有相关性和替代性,交易案例甚少或无交易案例的地区则不适用。
具体来说,市场比较法的适用条件有:
(1)要有足够数量的比较案例。国外不动产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要求至少要选择10个可比较的交易案例,我国由于土地市场正处于发育和发展阶段,要求市场比较交易案例至少3个。
(2)交易案例资料与待评估土地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
(3)交易资料的可靠性。要保证资料来源的可靠性,且要对交易案例资料的数据信息进行充分的查实和核对。外语学习

(4)合法性。用比较法估价时,应注意选择与待估土地的法律规定相似的交易案例资料作为分析、比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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