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4:57:56

2012年土地估价师实务: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的管理

(七)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区、市)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八)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的设置要便于实施和管理,规模适度,建新和拆旧地块在地域上要尽可能接近,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并避让基本农田。
(九)试点市、县要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十)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的用地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十一)挂钩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市、县及项目区情况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挂钩周转指标下达试点省(区、市)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十二)挂钩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加强管理和监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试点市、县,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制订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每年对各试点市、县和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得到的耕地,核定归还指标。
(十三)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十四)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是国有土地。项目区内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五)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中增加的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转自:考试网 -
(十六)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创新激励机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十七)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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