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5:02:27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精讲12

收益还原法的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的对象是各种有收益或有潜在收益的不动产,如写字楼、住宅、商店、旅馆、餐馆、游乐场、影剧院、停车场、加油站、出租用标准厂房和仓库、农地等。它不限于估价对象本身现在是否有收益,只要估价对象所属的这类不动产有获取收益的能力即可。例如,估价对象目前为自用或空闲的公寓,虽然目前它没有实际收益,但却具有潜在收益,因此可以将其设想为出租的情况下来运用这种方法估价,即先通过类似于市场法的方法求出估价对象的净收益或收入、费用等,再利用收益法来估价。但对于机关、学校公园、 行政办公楼等公用、公益性不动产的估价,收益法大多不适用。外语学习

【经典试题】
(多选题)1.以下不动产价格评估,不能采用收益还原法的有( )。
A.写字楼 B.普通住宅
C.医院 D.邮电所
E.空置厂房
(判断题)2.相对而言,收益还原法不太适合评估公共建筑用地。在学校、机关、公园、医院等四类公共建筑用地中,机关用地是最不适合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其价格的。( √ )
(判断题)3.城市中心区的一块空地,目前未加利用,也暂无收益,但可以用收益还原法评估。( √ )
参考答案 1.CD(2009年考试真题) 2.√(2007年考试真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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