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5:04:21

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建筑物估价的基本原则

建筑物估价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建筑物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进行。
合法权益包括:
(1)合法产权:应以建筑物的权属证书、权属档案的记载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2)合法使用:应以使用管制(如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为依据。
(3)合法处分: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买卖、租赁、抵押、典当、抵债、赠与等)为依据。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建筑物估价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进行。
最高最佳使用具体包括:最佳用途、最佳规模和最佳集约度三个方面。
3、估价时点原则:建筑物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4、替代原则:建筑物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建筑物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5、公平原则:建筑物估价人员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一个对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公平合理的价值。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土地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建筑物估价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