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5:35:17

2012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冲刺复习(4)

3.0.3房地产估价中所确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其实质是房地产的经济价值,它体现在房地产的使用过程中。规定房地产估价时必须以估价对象用于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可使估价人员在确定估价结论时有共同的口径,从而使不同的估价人员易于达成一致。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受到合法原则的约束,在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首先要求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用途是法律上允许的,这一点已在3.0.1条中作了说明。
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还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不能把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使用当作最高最佳使用。这里的技术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方面的技术。
必须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这种全面性还体现在确定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时应注意经济上可行:不能通过不经济的方式来实现房地产的最高最佳使用,这样的“最高最佳使用”也一定不是真正的最高最佳使用。
当房地产的最终使用尚未确定时,其最高最佳使用可能有多种实现方式,本条中列举了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拆除重新利用等方式。最高最佳使用,的实现也可能是这些实现方式的组合形式,例如一部分保持现状继续使用、另一部分装修改造转换用途后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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