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5:39:49

2011房地产估价师价值评估基本理论概述四

  居住房地产的估价方法
  新建居住房地产、旧有居住房地产和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三者在估价作业上有较明显的差异。
  (1)新建居住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进行综合评估。
  估价刚刚建成或在建的居住房地产,由于各项成本资料容易收集确定,所以首先采用成本法进行整体估价;同时还可收集其他同类地价区、较近时期发生交易的、类似该新建居住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资料,并进行整体性比较评估。最后对成本法与市场比较法的估价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得出最终结论。中华考试网
  (2)评估旧有居住房地产,一种方式是对土地和房屋分别估价,合并计算。其中,地价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房价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整体评估。通过评估,再对两种方式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综合得出最终结论。
  (3)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价格。在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估价人员经常会遇到拟拆除房屋的作价补偿问题。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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