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7 13:07:54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辅导(2)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价格调整的履行规定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腹行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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