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7 13:07:54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辅导(3)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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