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7 13:07:55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备考资料辅导(4)

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入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米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合同的变更
1.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2.条件
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3.规定
有效的合同变更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消灭,产生新的合同债。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须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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