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7 13:08:20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复习指导二

一、合同的履行(掌握)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此,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
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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