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7 13:16:39

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13

二、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了解)



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监理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



概念


以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以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另一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我国的法律规定,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组织形式不同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是法人型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法人型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不同


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实行单一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可以采取董事会负责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制,既可由双方组织联合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一方管理,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出资方式不同


一般以货币形式计算各方的投资比例。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以合同规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以非现金投资作为合作条件,可不以货币形式作价,不计算投资比例。



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依据不同


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


按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和分担风险。



回收投资的期限不同


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允许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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