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3-27 08:50:16

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7

(三)定标: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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