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3-27 11:51:24

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精讲班第9讲(12)

承包商向咨询工程师发出对变更工作要求额外支付的意向通知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变更估价的规定是:“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是开始变更估价的前提条件。
    按照PIDIC合同条件,必须在发出下列通知之一后,才进行变更工作的估价,否则不予估价:
    (1)由承包商将其对变更工作索取额外费用或变更费率和价格的意图通知咨询工程师。
    (2)由咨询工程师将其改变费率和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中 华 考 试 网
    承包商在收到咨询工程师签发的变更令时,应在变更令(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发出该通知,否则承包商将被认为自动放弃调整合同价格的权利。
    咨询工程师改变费率或合同价格的意图,可在签发的变更令中作出说明,也可单独向承包商发出此意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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