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4 17:59:37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精选串讲3

计算系数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kv--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
ψa--螺栓连接中考虑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
ψv--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
ψm--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 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和构筑物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第1.0.5条 本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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