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4 17:59:42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精选串讲7

4.2.4 进口规格材应由本规范管理机构按规定的专门程序确定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
4.2.5 本规范采用的木材名称及常用树种木材主要特性见本规范附录G;主要进口木材现场识别要点及主要材性见本规范附录 H;已经确定的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树种和设计值见本规范附录J。
4.2.7 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应满足表4.2.7的挠度限值。
表4.2.7 受弯构件挠度限值
项    次 构件类别 挠度限值[ω]
1 檩条 l≤3.3m 1/200
    l>3.3m 1/250
2 椽 条 1/150
3 吊顶中的受弯构件 1/250
4 楼板梁和搁栅 1/250
注:表中,1--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4.2.8 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l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距;
2 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檩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的距离;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4.2.9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4.2.9规定的长细比限值。

表4.2.9受压构件长细比限值
项次
构件类别
长细比限值[λ]

1
结构的主要构件(包括桁架的弦杆、支座处的竖杆或斜杆以及承重柱等)
120

2
一般构件
150

3
支撑
200

4.2.10 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4.2.11 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采用。
4.2.12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宜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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