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4 17:59:44

2012年一级结构工程师木结构设计规范精选串讲8

6 木结构连接计算
6.1 齿 连 接
6.1.1 齿连接可采用单齿(图6.1.1-1)或双齿(图6.1.1-2)的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2 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3 木桁架支座节点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线,当采用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此时,刻齿处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验算;
4 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
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h/3,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h/4(h为沿齿深方向的构件截面高度);
双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hc应比第一齿的齿深hc1至少大20mm。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剪面长度不应小于4.5倍齿深;
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木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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