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09:58:50

2013年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讲义四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人身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
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3.宽限期条款
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缴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自杀条款
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7.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三)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的特殊性
(2)业务的长期性
(3)储蓄性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人寿保险可以有不同的类别。
(1)按保险事故划分,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把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年限期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划分,可分为分红保险与不分红保险。
(3)按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划分,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是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2人或3人以上的人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
(四)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其承保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
第二,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的。
第三,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被保险人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是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四是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两类最常见的意外伤害保险: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游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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