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3 23:28:04

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资源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审核

  1.销售应税产品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自用应税产品审核要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计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收购应税产品审核要点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本单位相同矿种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者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适用税目、税率的审核

  四、减免税项目的审核

  五、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具体情形 资源税相关账务处理
销售应税产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入采购成本中。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购入液体盐的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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