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0:08:01

2012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业主委员会(2)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各项任务最终要依靠其委员来具体执行,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业主大会的决定能否顺利或者高质量地完成。
实践中,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成员能够代表业主利益,热心为业主办事,但也有一些业主委员会委员素质不高,有的利用权利牟取私利,作出损害广大业主利益;有的人为制造物业管理纠纷,不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很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作出规定,以便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他们均由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行推选产生,这样可以增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中的公信力,有利于其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了要符合当选委员的六个条件外,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当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该业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限定时间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业主委员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