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23:11

2012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最新分析一

[案例4.2,2]投标保证金接收性质与接收时间
[背景]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某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招标人均进行了受理,同意其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同意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违背相关规定。
[问题]
(1)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
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为什么?我考网(www.woexam。com)
(2)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为废标?
[分析]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
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其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同时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按废标处理。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否则招标人就属于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中关于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规定。
(2)法规中,无效投标文件一般指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受理后经评
标委员会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通称为废标。所以,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有效,但由于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2分钟送达,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投标人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应当经过初步评审,对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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