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98)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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