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31:45

2012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分析2

第6章: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6.1中标
中标,是指在招标投标程序中,评标结束后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签订合同当事人的环节。被确定为合同当事人的民事主体是中标人。
6.1.1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掌握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只负责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应当由招标人确定。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受限原则
虽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属于招标人,但这种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货物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1.2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掌握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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