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50:57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24

设备采购合同
1、出卖人义务:(1)交付设备。 出卖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提交符合规格、型号、标准、数量等约定要求的设备。设备采购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按以下法律规定交付设备:①设备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 ②交货期限不明确的,可随时或经催告要求交付设备。③交货地点不明确的A需运输的,应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设备不需要运输,a、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工程, b、不知道工程地点的,应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④交货方式不明确的,以利于出卖人交货的方式交付设备。⑤交货有关附加费用不明确的,由出卖人承担有关交付费用。⑥对设备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应符合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⑦对设备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设备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⑧对设备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2)交付设备所有权和其他凭证。出卖人提交设备或者提取设备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货物提单等。出卖人交付设备所有权凭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3)接受设备检验。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条款验收。 1)凭样品买卖的设备,出卖人交付的设备应当与封存的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2)异议的提出。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或配件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在约定的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2、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方式等条款支付价款。 1)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设备的通常价格计价; 2)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设备或者提取设备单证的同时支付。(2)收取设备。买受人不得因设备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等原因拒绝接收设备。对于交接设备中及事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可制作、保留相关证据,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设备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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