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50:58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17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一方抗辩权。规定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没履行,后履行的可拒绝。
3)先履行一方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后履行债务的发生财务恶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为保护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业信誉;
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债务人本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指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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