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50:59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18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唯一的) 保证人资格限制: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6个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担保。
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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