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51:02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3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提供协作条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发包人违反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处理,设备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设备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设备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的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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