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3:51:08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49

竣工试验:
承包商的义务   
当承包商按照规定提交了各种文件后,应当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通知工程师,说明他将在某日期前为竣工检验做好准备,通知须于该日期前21天发出。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可与承包商商定竣工检验的日期,或决定并通知承包商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竣工检验。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说明,竣工试验的顺序是:
①启动前试验;
②启动试验;
③试运行,应证明工程或者分项工程运行可靠,符合合同的规定。试运行不应构成雇主接收。在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任何产品应属于雇主的财产。一旦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了以上每项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经证实的这些试验结果报告。工程师在认定竣工试验结果时,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对工程的性能或者其他特性产生的影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