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3 23:28:04

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
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

情形 方式
书面申请
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口头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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