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4:24:56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2)了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营、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审批,未批的不批选址。
营运单位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审批,未批的有关部门不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3)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铀(钍)矿报部批准,伴生矿省环保批准。
(4)了解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有关规定;   
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5)了解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置设施选址规划的有关规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废在符合规定的近地表处置,高水平的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我考网(www.woexam。com)
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在环评的基础上编制,国务院批选址规划。
(6)掌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单位先对放射性固废进行处理,再送交放射性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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