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4:26:52

201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海洋自然保护区。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4)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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