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8:10:41

2012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实务考试辅导12

(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1)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督察,接受纳税决定、拘留决定等。
2)免除义务,指行政相对人原来承担或本应承担的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某些纳税人纳税义务。与设定义务向比较,免除义务是针对特殊情况而为的。
(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表现为原来所承担的义务或享有的权利范围扩大或缩小。
(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考试用书
1)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于以确认。如确认违法建设的事实。
2)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如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确认。
总之,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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