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0:09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第二章(3)

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取得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两类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均为特殊主体,均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除此之外,一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担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www.ExamW.CoM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须依法律规定,而不得约定。这意味着,首先,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必须依法律规定,经政府确认。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其次,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可交易性。具体说,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出让、不可改变的;集体土地除了被依法征用而成为国有土地外,其所有权性质也是不能改变的。实行这种制度的理由如下:
  第一,维护土地公有的基本制度。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历史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土地资源十分有限的人口大国,土地公有制对于社会分配公平、社会稳定和土地有效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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