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0:35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辅导(22)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处分权。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这区别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年
      对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的,应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处置。
   2、用途的限制,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但应依按受投资的主体的不同而分别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企业法人或成立新的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投资的区别,后者租赁土地使用权仍为原租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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