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0:51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第三章精讲7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出让方式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豪华住宅等营利性用地,应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二)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但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
   1、期限的限制
       年限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条件的限制(规划要素、开峻工时间要求、投资额)
   3、违约责任我考网(www.woexam。com)
       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开发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体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一体遵循。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超过两年未开发利用,可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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