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14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3

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是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又称准占有),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在取得时效中,对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占有或准占有,与法定期间的经过结合起来,是一种法律事实,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取得,则是由这种法律事实引发的法律后果。
取得时效的意义
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主要有:
(一)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二)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中 华 考 试 网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国民法规定未尽一致,综合各国民法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须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
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他人的财产的持续占有为前提,但并不是对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持续占有都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只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才产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2.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3.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蔽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
(二)占有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占有人在占有开始时不知其是无权利占有,如果明知无权占有而占有的即为恶意。所谓无过失,即占有人虽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知自己无权利。占有人是否善意及有无过失,其判定的时间一般为占有开始之时,至于在占有持续的过程中,占有人是否仍然为善意且无过失,则不予考虑。
(三)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自己所有的物或无主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四)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如果不要求经过一定的期间,或期间过短,一出现事实占有状态与法律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就发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则与法律保护真正权利的目的相违背,也不符设立取得时效之目的。因此,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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