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15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4

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使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从无权的占有变为有权占有,可以依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另一方面,使原权利人对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归于消灭。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下列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
(1)人格权与身份权。此种权利为非财产权,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
(2)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的不表现或不继续的地役权。此类权利因无法以公升、继续的方式表现和行使,故不能为取得时效的客体。另外,依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如留置权、优先权等也不能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我考网(www.woexam。com)
(3)因一次行使即归于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以及以一次之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等,因无法继续性地加以行使,所以也不能成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4)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如夫妻间抚养的请求权、赡养费的请求权等都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所以不得为取得时效的客体。
(5)以主权利为前提的从权利。如抵押权等。另外,取得时效适用的物的范围必须是占有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和可以流通的物。占有人有权利能力的物,是指依法可以成为占有人权利客体的物,占有人无权利能力的物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如私人占有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物,不能依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所有权。占有人占有可流通物适用取得时效,如占有禁止流通物则不能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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