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31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诉讼时效概念(3)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即使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中 华 考 试 网
  例题:在下列情况中,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的是(    )。
  A.公民丙与他人发生相邻权纠纷
  B.甲公民借钱给乙公民,但没有写明还钱的时间
  C.小周与他的父母对分割财产发生纠纷
  D.小李将他的皮箱寄存在火车站,结果皮箱丢失
  答案: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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