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32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诉讼时效概念(4)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了解)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实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诉讼实效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一般认为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在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有债权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主要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债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解除收养关系等请求权;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非金钱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等。
  例题:诉讼时效作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适用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B   
  解析:一般认为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但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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