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33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诉讼时效概念(5)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熟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人是谁,因为只有在权利人知道侵害人是谁时,才有可能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人时,不能认为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甲于200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A.2006年5月14日
  B.2006年5月25日
  C.2007年5月14日
  D.2007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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