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35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资料:代理相关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活动的场所,是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活动的组织机构,两者间存在如下关系: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之间有执业关系
  一方面,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必须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承接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承接,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再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指定具体的土地登记代理人承办业务;另一方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必须是由土地登记代理人组成的。根据一般规定,不论是设立土地登记代理公司、土地登记代理合伙企业、土地登记代理个人独资企业,还是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都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此可见,没有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加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也是无法成立的。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与土地登记代理人之间有法律责任关系
  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是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承接的,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因此,一方面,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业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承担责任,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对承办该业务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进行追偿;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的故意或过失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土地登记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请求,委托人向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赔偿后,再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向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承接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三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使机构加强对其下执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三)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与土地登记代理人之间有经济关系
  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是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承接的,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因此,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统一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出具发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收取佣金后应按约定给予具体承接代理业务的土地登记代理人报酬,报酬的形式可以由机构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商确定,可以是计件的也可以按标的提成等。报酬的具体金额或比例由双方约定,但应符合当地当时提供同类服务的正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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