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37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诉讼时效概念(2)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熟悉)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变成一种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所谓“自然债权”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熟悉)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与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在更短的时间内予以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诉讼时效概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