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5:40

土地登记代理人讲义之物权的变动(二)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上,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狭义上,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一般所指的物权变更是就狭义上的物权变更而言的。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物权在内容上所发生的变化,如抵押权顺位的变化。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可将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一般说的物权消灭是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
  (1)物权标的物的客观灭失,使物权本身归于消灭。如某甲所有的房屋被烧毁。物权标的物灭失后,如果有标的物之变形物或价值变形物(如书籍烧毁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出现,所有权人仍对其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未灭失,物权本身已归于消灭,他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在此情形下,即使他人有可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但这已不是原来的所有权。来自www.Examw.com
  2.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与其原主体相分离,但权利本身并未消灭,而是改属于新的权利主体。在物权相对消灭的情况下,原物权主体丧失了物权,而新的物权主体以继受取得了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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