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6:15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占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我国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土地所有者将其所有权四项职能中的一项或数项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由此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空间权、地役权。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实为土地使用权以及空间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本源。
  占有权能是对土地事实管领的权能考试用书
  占有权能。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在所有权法律关系上,占有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控制不受他人侵犯的状态。从广义上讲,占有就是以利己的意思管领某物的事实,或者说,事实上将某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的状态。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前者指有合法根据的占有,如承租人的占有,后者指无合法根据的占有,如基于侵权行为的占有。合法占有又分为自己占有(即所有权人的占有)和他人占有(即非所有权人的占有)。现代民法为保护他人占有,赋予其以占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并使占有权成为一种单独的物权,以鼓励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物的合法占有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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