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6:32

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法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转让要件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关于出让金的交纳和投资开发规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是: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中 华 考 试 网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权利义务同时移转原则转自:考试网 -
权利义务同时移转原则,即“认地不认人”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所签订的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转让的年限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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