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7:05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3)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发生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化。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的分立这是指将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的行为。法人分立的形式包括: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法人,原法人终止。二是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继续存在,由其分出另一个法人。法人分立后,其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协议或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和分担。
在我国,法人分立时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分立出来的法人要进行设立登记,消灭的法人要办理注销登记,存续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法人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存续式分立中,其权利义务依分立时的约定或章程规定的方式承受。
2.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整合为一个法人的行为。法人合并的形式包括:一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合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全部终止。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几个法人被归并入另一个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终止,其权利和义务由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的合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①法人的意思机关作出与其他法人合并的决议,或独资法人的出资人作出与其他法人合并的决定;②合并双方订立合并合同(合并后新设法人或存续法人的成立,应视为该合同终止);③对债权人通知或公告通知;④制定章程,转移财产,产生机关等;⑤在一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解散登记、设立登记。法人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化还表现在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所以,法人的变更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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