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7:07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强迫对方接受其条件,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仍然有机会就对方所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或者选择。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即民事行为的内容依成立时的一般情势衡量,明显地有失公平。实践当中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标准予以综合判断,如一方获利或者对方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习惯。外语学习

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从事民事行为的故意。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主观要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
例题:某游泳馆在发售游泳卡时注明:“游泳者不得在酒后下水游泳。否则,因酒后游泳溺水死亡,本馆概不负责。”该合同条款属于(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有效条款    B.无效条款    C.效力待定条款    D.可撤销条款
答案:D
解析:该合同条款属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此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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