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7:17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3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单位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有争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还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例题1:7周岁的田某父母双亡,关于由谁担任其监护人的问题发生了争议,最终由田某父母所在单位确定由田某成年的哥哥担任其监护人。第二年,田某遭遇车祸受伤,田某的哥哥遂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田某的哥哥是(    )。(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指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法定代理人    D.意定代理人我考网(www.woexam。com)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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