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4-6 19:17:19

201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精讲16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一)禁止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   
(二)禁止双方代理外语学习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甲临行前嘱托乙将甲的自行车卖掉。数日后甲收到乙汇来的车款150元,并称车已卖掉。数月后,甲看望乙,看到乙正骑着自己那辆车,乙说这车我自己用呢。乙的行为的性质是(    )。
A.越权代理    B.无代理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答案:C
解析: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自己代理,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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