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21:18

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记忆(31)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
  区别质押式回购于初始交易时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而不是抵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
  ⑴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价格;
  ⑵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⑶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由于引入做空机制,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升息预期下,逆回购方可以通过卖空交易卖出所融入的标的券,待价格下跌后买回原券并到期还券,在回购期间内高卖低买所得差价即构成融券卖空交易的盈利。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交易将所持债券余额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对冲,规避所持债券余额的市值波动风险。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9】
  1、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债券相同。
  2、买断式回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3、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4、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5、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6、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7、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8、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9、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重点】
  1、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2、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的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3、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4、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的业务信息。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1、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个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3、进行买断式回购,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4、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6条处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业务基本规则
  我国第一个买断式回购国债:2004年12月6日上市的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大宗交易系统】
  2005年3月21日上市的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竞价交易系统】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规定与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1、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2、交易所会员参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加买断式回购交易,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
  3、上交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
  目前,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4国债(11)”“05国债(1)”和“05国债(2)”等4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⑴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⑵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⑶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⑷交易单位:手
  ⑸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⑹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2、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五)交易费用
  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六)履约金制度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2、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3、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七)仓位控制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原则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与违约
  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双方违约: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回购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
  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消指定交易。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回购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违规处罚【5】
  1、投资者违反仓位控制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2、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3、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4、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他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交易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停牌、复牌和终止
  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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