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8:33:53

2011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课堂笔记(17)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例5-1(2010年3月判断题)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按要求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参考答案】×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
  例5-2(2010年3月单选题)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
  A.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B.证券上市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C.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D.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参考答案】C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洼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x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l,4-1-2,4-1-3……4-1-n。
  11.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关于文件的目录,由于考试极少涉及,在此不做介绍。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例5-4(2010年3月单选题)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起计算。
  A.6,最后一次签署之日 B.3,第一次签署之日
  C.6,最后一次签署次日 D.3,第一次签署次日
  【参考答案】A
  例5-5(2010年3月多选题)( )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A.招股说明书摘要 B.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C.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 D.招股公告
  【参考答案】BC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l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容: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例5-7(2010年3月判断题)审计报告日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
  【参考答案】×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盈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
  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在辅导工作中,保荐人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辅导结束后,保荐人应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l年和最近l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此外,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例5-9(2010年3月判断题)辅导报告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备文件,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均应报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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